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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到劉釋開辦學校資格

申請開辦資助學校的團體必須屬非牟利團體,及已根據稅務條例獲得豁免税·

此外,該團體亦必須根據公司條例成為法團,其組織章程必須包括教育署規定 的標準條文;這些條文主要是與審慎監管及校董會的委任有關,

教育統籌司梁文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以書面回覆宜弘員提問時作上 述表示

梁文建表示,政府在考慮各申時,會根據下列準則:

分配後所開辦的學校能否提供質優良的教育;

* 該項分配是否有助於順利推行各項核准政策;及

該項分配會否為家長提供較廣泛的選擇·

梁文建解釋:「為確保學校管理完善和運作良好,政府只會向具備辦學經驗、

證實有辦學能力、可靠及財政基礎穩健的團體分配新的學校·」

「通常,政府會把新學校分配給新的團體,或並無在同一地區開辦同一教育階 段的學校的現有辦學團體。」

他補-

:「申辦團體的信譽及聲望,亦會在考慮之列。」

若要把位於需求量下降地區的學校遷往需求量上升的地區,現有辦學團體的申 請將獲考慮。

教育統籌司指出,倘若其他條件全部相同,政府會考感遞交申請的時間先後

截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分别共有一百三十四及七十七個團體申請分配開 辦小學及中學。

迄今接獲的二百一十一份申請當中,有一百三十六份遞交已超過五年,七十二 价遞交已有一至五年,至於餘下的三份,則是在去年遞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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