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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加籍移交逃犯協定

香港與加拿大今日(星期二)簽署一項一九九七年後仍然生效的移交逃犯協定,

這是香港就刑事合作這重要課題箋署的第二項協定,一首項協定於一九九二年 十一月與荷蘭簽署)該協定列出港,加兩地在九七年前及九七年後移交逃犯的 條件

保安司區士培代表港府簽署該項協定,加拿大政府由駐港專員赫根巴登代表等

區士培指出,香港目前是根據一項只適用於英聯邦國家及地區的方案移交逃犯, 故此,這些安排將於一九九七年終止,

區士培說:「因此,在中、英兩國政府同意下,我們現正進行磋商以建立一套 新的移交逃犯雙邊協定網絡,新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後仍然有效,這些協定有助於 支持香港是一個法治地區的聲譽,從而有助於維持本港作為一個主要的國際貿易 及金融中心的地位,」

本港與加拿大簽訂的協定,包括了移交逃犯協定一般常見的保障性條款:

甲 兩地罪行規則;有關罪行必須在逃犯犯罪時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均構成罪 行,才能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

之表面證供規則:必須有表面證供控告逃犯,才能要求將其移交

两 指定罪行規則:被移交的逃犯只能就導致他被移交的罪行接受審訊,不得 因其他罪行而被審訊:

丁 政治罪行規則:如迷犯所犯罪行是政治罪行,移交要求可被拒絕·

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產議上,曾就協定文本諮詢中方,中方對協定表示滿意,

有待港府制定一條新的移交逃犯條例,給予該協定法律效力後,該協定才能生 效·在中英聯合群絡小組中與中方磋商後,港府希望在一九九四年把有關條例草 案提交立法局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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