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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進出口條例

以修改没收物品程序及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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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進出口( 修訂 ) 條例,及一九九三年進出口(戰略物品 }( 修訂 ) 規例將於星期五(八月六日)正式生效,對海關没收扣押物品的程序及走私軍械 之最高刑罰,作出修改·

海關發重人稱,是次修訂有兩個目的・第一是消除海關總監在執行有關没收扣 押物品的規定時,在運作上遇到的困難,其次是提高非法進出口戰略物品罪名的 最高罰款額 ·

發言人說:「一九九三年出口(修訂)條例希望將現行的没收物品之程序精 簡,以致能在不影響對公案公平的原則下,節省人力及貯存物品的地方。」

修訂後的程序,與最近生效的應課品一修訂)(第二號)條例的没收扣押物品 程序大致相同・這列明在扣押物品時,如疑犯、物主、物主之僱員或代理商在, 又或物主在香港没有固定通訊地址,海關總監將不予發出扣押通知書·

如有需要發出通知書,卻無法送遞予有關物主,海關將於物品扣押後三十日内, 把通知書張貼在位於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一字樓,海關許可証 辦事處公衆大堂内,為期七日,

修訂後之 苏列明認領扣押物品申請及進行没收程序之手續聲請人必須在 向海關總監申請認領扣押物品的信件上,清楚寫上他或他的律師的全名,及在香 港之聯絡地址

如扣押的物品容易腐壞,海關總監有檻指令將物品出售或銷毀・如物品雖於貯 存或在没收程序完成前有可能變壞,海關總監可向法庭申請將物品出售,而得 之款項將由海關總監暫時保管,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海關總監亦可將扣押物品發蛋物主,或任何符合資格認領 該物品的人士,但他們必須繳交保證金,而金額不可少於該批物品的價值。

法官在没收程序完成後,將發出指令,指示海關總監處理他所托管之出售物品 得益或保證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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