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主任、港外僱事務組)有媚説:「根據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 條例,港外僱主(即本在香港及並没有在本港經營任何生意的僱主一在聘請本地 體力勞動僱員或月薪在二萬元以下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到港外工作時,須按照法例 規定與僱員箋罰面的僱傭合約,而該合約必須在僱員維港前呈交勞工處核苔·」
她解釋說:「這是為確保合約内給予僱員的保障,不會低於本港僱傭條例提供 的保障水平·」
鄭有媚強調:「勞工處不核案任何對僱員不公平,或不足以保障僱員利益的 合約.」
她指出,經由勞工處核簽的僱傭合約,不軍邀清楚介定簽約雙方的權益與義務, 同時亦會確保僱用條件合理·
該合約應列明一切有關細節,例如工資、工作性質、日數及時數、假期、疾病 津貼、僱員補償、及為僱員和其陸同家提供食、住、醫療及從工作地遣送回港 等安排 +
鄭有婚說:「為了確保在外地工作僱員的利益,外地僱主須在勞工處核簽合約 前指定一名本港永久居民為保證人,保證僱主依約履行協議,」
她警告說,若僱主或其代理人没有與僱員爹訂書面合約或未能在僱員離港前將 合約呈交勞工處處長核,即蜜違例·
她說:「如僱主或其代理人促使僱員簽訂違反該條例的合約或促使僱員在合約 獲得核簽前離港就業,亦屬違法,
她補-
說:「一經定罪,違例者可被罰款五萬元。」
查詢有關僱主與僱員在該法例下的權益和義務,可致電勞工處外僱傭事務組, 電話:八五二 三五三五
從機構軍位電腦記錄提供工商機構非機密性資料
政府統計備有一份詳盡及最新的全港機構
腦記錄,贓有約三十萬開工 商機構的資料,主要作為該處進行各類經濟統計調查的抽樣範圍,而許多其他政 府部門在進行宣傳、統計及研究等工作時亦有使用這份記錄,
從該機構軍位記錄中隨機抽取百份之二十的抽樣名軍,可供私人機構作市場研 究、統計調查及商業推廣等用途,名單内有機構名稱、地址、主要業務類別及 僱員人數組别等非機密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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