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若懷疑之罪犯、物主、物主之僱員或代理商於物品被扣押時在場,又或 物生在香港没有固定通訊地址,海關總監將不予發出扣押通知書·
如海關總監相信扣押之物品為失物,該通知書將會向相信為物主之人士發出,
發言人稱,扣押物品通知書通常會由專人送遞,或以掛號方式寄往有關人士的 居住或營業地址·如這樣的方法未能聯絡物主,海關將於扣押物品後三十日内, 把通知書張貼於位於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一字樓海關許可證 事歲之公衆大堂内,為期七日,
發言人稱,任何人士不瞄海關有否向他發出扣押物品通知書,如認為扣押之物 品不應被没收,均可於物品被扣押後三十日内致函海關總監,如海關總監在此限 期内没有收到有關通知,便將會把扣押之物品没收·
要求取消没收扣押物品之函件必須附有聲請人(要求者) 或其律師之全名及香 港通訊地址,否則將當作未曾接獲有關申請辦理,
對被告進行之没收程序及刑事程序是兩項不同的法庭聆訊·
如海關總監接獲要求取消没收之聲請人是案中被告,以及是唯一之聲請者,他 可於刑事程序聆訊結束後立即申請開始進行没收程序之聆訊,若此項申請未能立 即提出,没收程序的聆訊亦將盡盡快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聲請人將收到法官發 出之傳召,通知他聆訊之時間及地點,
在没收程序聆訊中任何與被扣押物品有利益關係的人士,在物品被扣押時不在 場,或営時海關總監未知悉其身份,又或未有收到扣押物品通知,法官亦將聽取 他們之答辯·
如扣押之物品容易腐壞,海關總監有權指令將物品出售或毀滅,如該物品難於 貯存,或在没收程序完成前有可能變壞,海關總監可向法庭申請將其出售·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海關總監亦可將扣押之物品發還給物主或任何有資格提出 取消没收扣押物品申請之人士,但他們須繳交保證金,而金額不少於該批物品的
如將物品出售,海關總監將麵時保管得款項,等候聆審没收申請之法官的指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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