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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今日(星期二)宣布,有關實施修訂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申訴制度的各項建 議的法律,已獲港都會同行政局通過·

建議中的修訂,旨在更有效地防止政府部門或法定組織出現行政失當情況,這 些建議是:

{甲}現行由非官方立法局議員轉介投訴個案的制度應改為容許市民直接向申 訴專員提出申訴

{乙】申訴專員的財權範圍應擴大至包括由政府設立的主要法定組織,他們包 括房屋委員動、香港地下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市政局、區域市政 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術委員會:及

(丙)容許申訴專員公布調查報告,但不得披繼投訴案件中倔别人士的姓名, 以確保他們的私隱權·

發言人說:「政府曾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辦事處進行檢討,建議中的修訂反映 公衆在檢討期間發表的意見,而申訴專員亦支持該些建傣·」

根據建議,市民可直接向專員提出申訴,而不須由非官方立法局議員轉介·立 法局,兩個市政局及區議會議員,在獲得申訴人的同意下,將來亦可將申訴個案 轉介申訴專員辦理·

至於將申訴專員的職權擴大至主要法定組織,發言人表示這樣做是加强公共機 構的寳任承擔·

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是,在考慮到主要法定組織的職能及與市民交往的程 度後,把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擴大至包括主要法定組織,政府把那些為社會提供 主要服務和那些與社會有密切接䱻的組織,優先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一待 有足夠資源,政府會將其他法定機構納入申訴專員的財權範圍·」

至於允許申訴專員公開調查報告的運轉,發言人表示,是項修訂有助增加公案 對申訴制度的認識和信心,

是項修訂條例草案於七月九日在政府憲報刊登,及預定在七月二十一日提交立 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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