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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我們建漭給予承保人約六個月的寬限期,由本條例草案通過時起計, 以便承保人有足夠時間遵守建議的規定。」

建議的規定最初只會適用於經營一般保除業務的承保人,

簡德倫說,不過,當局會在短期内研究是否需把這項規定擴大至包括從事長期 保险的承保人;如有此需要,則研究如何實施,

現時並無規定獲准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承保人,須在香港維持足以應付其在香港 的負債的資產.

雖然保阪米監督有權施加這項規定,但只有在承保人的財政狀況不穩定至值得 加以干預時,才可採取這個做法·

他說:「業務出現問題的承保人將資產遷往海外後,通常難以甚至無法收回。」

「保除業監督可能不知道有影響海外承保人全球服務的問題出現,及至發覺時 已來不及採取有效措施·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確保投資者受到保障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一項旨在促進香港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並同時確保投資者受到保障的條例. 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議·

財經事務司福德倫在動港二張一九九三年保障投資者 (條訂)條例草案時表示, 條例草案革新及澄清保障投資者條例的若干條文·

建議的主要修訂訂明在某些情況下,禁止發出有關債務市場無據(例如存款證 及商業藥據)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的規定,可獲豁免,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動港二話一九九三年保服公司一條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時表示,本港投保人能更為肯定,一旦承保人無償債能力,他們的合理索償將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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