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3-06-18 — Pag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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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首席工廠督察總監陳達表示,工廠及工業經營(工作噪音)規例經由 立法局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中通過,該新規例的生效日期通告由勞工處處長發出, 並於今日(星期五)在政府黨報刊登·

陳達希說,根據新規例,工業經營東主必須進行噪音水平評估,並把受過嚴噪 音影響的範圍劃為聽覺保護區,

他續說:「在無法劃分範圍的情況下,例如在發出嗓音的機器經常移動的建築 地盆内,新規例規定東主必須在發出噪音的機器上張貼標籤,標明須戴上彎保 護器的範圍.」

「到出聽覺保護區和貼上標籤的規定,可使東主和僱員更能發覺到有需要採取 保護措施。此外,亦會對欲進入嗓音範圍内之訪客造成警惕作用。」

陳達綦補-

說:「新規例採用與一九八九年英國工作噪音規例相若的分級法, 把噪音的危害分為三個需採取措施的噪音水平,並詳細説明東主和僱員在各個需 採取措施的噪音水平下須承擔的賣任。」

新規例主要的規定為:

在噪音達到初級措施的水平但未達中級措施的水平時,如僱員提出要求,東 主便須為他提供一副核准使用的合適實保護,除非戴上覺保護器可能

·危害該名僱員或其他人士的安全;

* 在噪音達到中級措施或以上的水平,或達到頂級措施的水平時,主必須提 供核准使用的聽覺保護器,僱員亦必須戴上這些聽覺保護器,而任何工業經 營内的受影 面則須劃為聽覺保區;以及

如果劃出聽覺保護區不可行,例如在建築地盆内,則所有發出噪音的機器均 須貼上標籤,操作這些發出噪音的機器的僱用,必須戴上聽覺保護器,

陳達景說:「新規例規定勞工處處長可以在東主已採取有關措施但仍無法符合 新規例的規定時,豁免東主邊守該等規定,」

他提醒違反新規例的僱主及僱員可被判罰款,最高罰款額分別為僱主三萬元及 僱員一萬元

自該新規例去年在立法局通過後,勞工處之工廠督察和香港工會聯合會的代表, 展開了一個為期四個月為工業界而設的工人聽覺保健計劃,向工廠、地盆及工 會之工人宣傳工作噪音新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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