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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保险公司(條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政府為向本港的保险投保人提供更大保障,將透過一九九三年保險公司 (修訂) (第二號)條例草案,建融在香港經營一般業務的承保人,除了須維持法定的超 遍負債資產額外,還須在香港備有足以應付因經營這些業務而引起償付責任的資
條例草案將於明日(星期五)於政府憲報刊載,並於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局
現時,並無條例規定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承保人,必須在本港備有足以應付在本 港的償付責任的資產。雖然保險公司條例授權保隂業監督向承保人施加具備本港 資產的規定,但保阪監督在施加這項規定時,必須有-
分理由相信這是對承保 人的財政狀況而作出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說:「這情況並不理想,因為峯承保人在無償債能 力時,並無保證本地的投保人的合理索償會得到償付·
「這些備受關注的事項,尤其適用於在海外註用的承保人,因有影響承保人全 球業務的問題,保隂業監督或許未能及時預知,及至發覺時已來不及採取有效措 施」
「過去曾發生的一些情況是當承保的業務出現問題時,其資產因已遷往海外而 難以收回或無法收回,而使投保人的利益蒙受損失。」
發言人說,為修正這個情況,当局提出-連串建議·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承保 人的本港資産須達到其在本港償付直任的一般保险業務的負債額百分之八十再加 上超逋負債資產額·
英國亦訂下同樣的比率,
條例草案第一條列出了可計算作香港資產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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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勞工方面,勞工處督察巡視了二千三百八十五間機構,調查可能在該工 作的任何非法入境者,並且檢查僱主有否履行其法定責任,保存其僱員的適堂記 衆,行動中,勞工處共向八千二百二十三名僱員查閱其身份證明文件,
五間機構被發現未能出示可供檢查的僱員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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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揲醒僱主,若發現他們僱用非法入境者,鋁高可被罰款二十五萬元及入 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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