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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給予受傷僱員更多賠償

政府建議恪改健員補償條例條文,撤銷法定最高補償額,改以每月收入最高限 額來計算補償。

當局建議把每月收入最高限額初步訂為一萬五千元,這個限額與僱傭條例用以 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入息限額一致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二路一九九三年僱員補償 ( 訂)條例草案時說:「根據這項建盡,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的最高補償 額,分別為一百四十四萬元及一百二十六萬元。」

陳祖澤指出現時僱員死亡及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補償,根據有關僱員的年齡 及每月收入計算的·

應支付的補償訂有法定最高限額: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的最高補償額, 分别為六十二萬元及五十四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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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近一項分析結果顯示,有百分之四十六點七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個 案,應行補償因訂有法定最高限額而受到抑制·」

「基於年齡因素,較年青僱員受到的影響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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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祖澤向立法局表示,政府打算由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這項建議

他補-

說,由於在一九九二年符合資格獲得補償的僱員中,只有百分之六點六 的僱員每月賺取超過一萬五千元,這項建議可讓絕大部分受傷僱員全數獲得應得 的補償,

條例草案亦旨在更新於一九八五年修訂的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内有關評定永久 喪失工作能力的内容,

建議改替方法包括增加若干損傷情況所指定的喪失謀生能力百分率;擴大附表 範圍,以包括更多損傷情況;及就慣常使用的手受傷,以及導致喪失兩隻或兩隻 以上手指的損傷,訂定較高的喪失謀生能力百分率,

建緻修訂亦包括規定受傷僱員可直接向其僱主的承保人追討補償;及授權由勞 工處處長修訂載列各可獲補償賠業病的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二,並訂定有關技術運 作事宜的規例 ·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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