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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建設提高最高工傷補償額

勞工處建潑將最高工傷補償提高,以增加對受傷僱員之工傷補償·

該項建議經由港督會同行政局通過,並納入一九九三年僱員補償一修訂)條例 草案,刊登於今日(星期五)之憲報·

勞工處助理處長何蔡攣兒指出,根據現行之僱員補償條例,永久完全喪失工作 能力及死亡之補償是按僱員之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

她說:「僱員可獲得之最高補償額在法例下有所規定,倘僱員因傷而致永久完 全喪失工作能力,最高補償額為六十二萬元;而因工傷死亡的最高補償額則為五 十四萬元」

她續說:「根據一個有關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研究結果顯示,由於計算僱 員應得之補償額時需考慮法定最高補償額,約百分之四十七的個案實際所得之補 償較應得的為低,」

「這個問題在年青僱員方面尤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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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當對受傷僱員之補償及在「無過錯補償系統下」保留保障僱主之工傷補償 責任的精神;勞工處建議將僱員每月收入最高水平訂為一萬五千元,用以計算補 償額

何要慧兒說:「根據這項建議,因傷而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之最高補償水 平為一百四十四萬元;而因工傷死亡的補償則為一百二十六萬元。」

「訂立每月收入最高水平為一萬五千元,與在僱傭條例下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 務金的方法一致·」

何蔡慧兒指出,為使保險業人士有足夠時間與再投保者商嬛再投保合約,以配 合須支出更高之補償額,政府建譜倘若該法案經本届之立法局通過成為法例,則 補償水平將由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更改

她指出該法案亦包括有關訴訟程序之修訂及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之評估。

目,受傷僱員或因受傷而導致死亡僱員所适下之親,可直接向僱主之承保 人提出訴訟·

但是,現時之條款對受傷僱員可否未經控告僱主而向承保人直接提出訴訟, 未有清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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