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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方可獲准處理有關外地法律的業務,
外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行可與本地 行建立聯營機構,並可共用辦公室和職員, 以及攤分费用】
胡俊康說,這項措施不僅使本地和外地律師行裨益,更使當事人因能在同一處 獲得所需的法律服務而受惠·
外地律師將受香港律師會的行為守則及違反操守處分權力所約策·
根攟條例草案所載權力而制訂的附屬法例規定,外地律師不得處理有關香港法 律的業務
此外,該附屬法例亦規定,外地律師行倘已在香港從事法律業務不少於三年, 而所有在本港的合夥人均獲認許在香港執業,便可從事本港法律業務
條例草案亦使外地律師可取得資格,成為本地律師,因而令那些希望處理有關 香港法律的事務的外地律師,能以香港律師的身分,處理有關香港法律的事務, 外地律師將可根據客觀、不歧視原則及法定資格的準則,取得資格·
外地律師在獲得認許前,無論他是來自施行曾通法或非普通法的司法地區,均 須接受由香港律師會舉辦的轉換考試·
關於法律界内存辘的兜客及收取回佣的不當行為,胡俊康說,這些狡詐和違反 專業道德的行為,剝奪了市民自行選擇律師和與律師接觸的權利,使公案獲得法 律服務的费用大增,更讓不良分子有機可乘,令堂事人不察而上堂,因而妨礙了 司法工作和法治·
他說,其中一項重要對策,就是如條例草案所建潑,賦予香港律師會的查察人 員椎力,讓他們可要求律師出示所有有關文件,以確保律師遵守該會為維持良好 專棄操守而訂定的規則,
務
現時有大約二十九間外地律師行和超過一百八十名外地律師在
事法律業
條例草案規定外地律師和
外
地
律師行必須向香港律師會注册·
只有經向該註冊的外地律
地律師行,以及獲認許在本港執業的律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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