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3-04-30 — Pag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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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管制建築工程噪音

政府肅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九九三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用以收 緊管制建築工程在晚間及假日發出的噪音,

建議的修訂條例目的是授權規劃環境地政司對「指定地區」,特別是人口密集 或嗓音感應强的地方,實施更嚴格的噪音管制,

政府發言人說:「現時,政府並無管制某些嘈吵的建築工程活動在晚間或假期 發出噪音,例如由高處投放碎石及鋼枝等,這種情況遠然不能接受,而修訂條例 及有關規例,將可禁止這類活動進行,」

他又說:「某些現時容許使用的建築設備亦將會被禁止在敏感的時間内使用, 因為這些機器操作時將對鄰近居民造成滋擾·」

建議在指定地區禁止進行的建築工程活動包括搭建或柝除維架或棚架,裝卸 或處理碎石、木板、鋼枝、木料或棚架物料,以及錘擊工程等,同樣,卸土車, 混凝土農動機、混凝土攪拌車、推土機及手提破碎機等亦一律禁止使用,

在新制度下,上述建築活動除非證實有必要進行或具有重要的社會影響,否則 將一律不獲發給許可證,

同時,為推廣低噪音的建築工序,申請者如使用低噪音的建築方法,亦會獲得 考慮發牌,所有有關的考慮細則將清楚列於規 亦於規劃環境地政司發的「在指定地區 進行建築工程技術備忘録」内,

發言人又說:「這些修訂的大致影響是,所有非必要發出噪音的建築活動,將 被禁止於夜間及假日在樓宇密集的區域進行,以減低市民大衆所受的滋擾。」

建造業將獲六個月的過渡期,以便業内人士可作出適尚調整·

發言人說:「由於立法需時,故此,業内人士實際調有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可作 準備,以配合新的管制措施,」

所有裝修工程將列入新建識的管制範圍,但住户若於住宅内自行裝修則不在管 制之列·

該修訂條例草案亦修訂條例内缺乏弹性或含糊不清的條文,以期更有效執行 嗓音管制措施,這些包括上訴條文、管制發出噪音產品條文及豁免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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