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條例獲發牌照的廣播機構。
文康廣播司蘇燦祖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恢復辯論一九九三年電視(修訂 ) 條例草案時作上述表示
謀祖指出,部分電視 {條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像成員雖然同意廣播事務管 理局能夠向持牌機構科處罰款,是就透例行施以懲罰的簡軍快捷方法,但他們 亦認為原則上來説,將這項權力授予法庭比較恰當·
他說:「我的意見是由規管組織如廣播事務管理局施以懲罰是否恰當這個問題, 最好全由局從較廣泛的政策層面研究,而不應軍從本條例草案有關電視廣播部 分獨立威理·」
他又補-
說:「為做到公平劃一臂待起見,懲罰制度如有更改,便須同時進行, 並須適用於整個播米·」
蘇耀祖又說,由於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工作遽展極好,政府已無須發出過 度牌照予收費電視·
他建議作出修訂,刪除條例草案内有關「過渡」牌照的探述·
文康廣播司又詳細說明引用港督會同行政局,在他批出的牌照的有效期内,隨 時修訂該等牌照的任何發牌條件這條規定的範圍,
他說:「可以設想,發牌條件提及的一些一般性問題是不受根據本條例訂定的 規例及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的業務守用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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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與收費電視有關的包括品質管制及節目編排、舖設網絡及傳送規 定、起碼廣播時數,客戶服務及持牌機構處理投訴的程序等·」
他又補-
說:「政府必須提高警覺的另一個問題,是遏止持牌椴榇為逃避或退 避發牌精神或用意而進行交易·」
「這些只是不受管限的問題的其中一部分,如有需要,唯一能夠符合公衆利益 的方法,便是修改牌照所載的條件,
在考慮是否有需要修訂發牌條件時,持牌機構有權獲律諮詢,向港督會同行政 局提交意見書,及就向立法局提交的建議向港督會同行政局提出最後的意見
蘇熠祖又建議修訂該條例草案,使同一套跨
媒
介擁有權規則適用於所有根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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