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完
當局亦籍此機會改變現時的法例,容許私!會所及以擔保形式成立的有限公司 禁止股東委派非股東作為代表,
發言人說,這些公司亦可豁免受到現時禁止以軍一決議委任二人及二人以上為 公司董事的條文管制,
發言人說:「這類公司主要是不進行貿易活動的組織,它們的權益與運作方法 均與商業機構不同·」
條例草案亦收緊有關某些公司根據公司條例S二二八A條進行自動清盤的特别 程序的安排,
根據現時的程序,宜局並無限制那些人可被委作臨時清盤人。
發言人說:「我們建議只有律師或職業會計師才可受委作臨時清盤人。」
「這項建議旨在防止有關條文遭人濫用,條例草案亦限制臨時清盤人出售公 司資產的權力,並提出某些關於發通知予註册官的要求。」
條例草案亦將規定上市公司需將其公司董事所擔任的所有董事職務,包括在本 港注册的公司及根據公司條例第十一部分註册的海外公司有關的資料,載於公司 名册内·
公司註用官將利用這些資料制訂一套較詳盡的公司董事索引
發言人說:「多個監管機構,如跟監處、保險業監理處、證監處、稅務局、廉 政公署及警務處可查閱這個索引,以幫助他們履行其監察及執行法令的職務·」
公司條例的其他建議修訂,有調整某些收費項目,如提供公司股東名冊印可 收取的费用1
發言人說:「這項收费自二〇年代起已一直維持不變,我們提議這項費用由現 時的每一百字收费二角五分加至每一百字一元」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