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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檢控的決定對其他人有甚麼影響?
* 法庭如作出有罪的判決,如何評價該罪行的嚴重性?
與該罪行的嚴重性或法庭可能判處的刑罰相比,檢控的後果是否不成比例?
* 該罪行在多久前觸犯,延誤是否被告人引起?
* 違法者是否太年輕或太年老一及可能身體表),以致檢控 帶來不成比例的 傷害?
* 檢控的壓力使被告人遭受嚴重影響的危险性是否很大?
*
檢控邊緣的犯罪分子、罪行主腦是否真正符合公衆利益?
街袋過這些因素後,如果檢控與不檢控的理由份量相等,則應由法庭作最終的 判斷者,因此檢控應該進行,
因此,檢控人員須從不同角度及在檢控工作的許多階段中,顧及公衆的態度及 利益·
在應用證據判斷準則時,檢控人員或要考應擔任陪審員的市民對某些事情的可 能反應
換言之,一群隨機選出的市民是否有合理的可能作出有罪的判決?
馬富善說:「還有,在應用公衆利益準則時,他如何評估公衆對檢控人员的其 正期望·這可能並不容易·公衆意見很多時曹迅速及不理性地出現,因此,檢控 人員應冷静客觀地作出分析,而無須一定受公案意見左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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