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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主 必須選投保

勞工處今日(星期六)提醒所有僱主,必須按照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為其僱用 購買勞工保險,以及在其工作場所内当眼之處,展陳有關保險詳情的告示,

在粉豬裁判系毕塘裁判近審判之案件中,有四間機構由於未有為其僱員 購買勞工保險,合共被判罰款三萬五千元

另一間公司則由於未有展陳已投購之勞工保險詳情的告示而被判罰·

由於未有為其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已被針款的包括位於粉礴之「草廊」被判罰 六千元;而位於觀塘之金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多豪實業有限公司、及金烤 發展有限公司則分别被判罰一萬四千元,九千六百元及五千四百元

至於位於新蒲崗之威菲貿易公司則因未有展已投購之勞工保險群情之告示, 被雄塘裁判署判罰二千五百元,

勞工督察在本年較早時到上述五間機構作例行巡視時,發現這些違例情況。

高級勞工事務主任(檢控)宋鈞澤解釋說:「僱員補償法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 投購保險,使他們能承擔該條例及普通法方面之全部責任·

他說:「已投贈保險之僱主,必須在其工作場所内嵩眼之處,展陳告示,列出 僱主及承保人「保險公司】之名稱·

「其他詳情如保軍號碼、發出保單之日期、保險期間開始及結束之日期亦須包 括在内·」

「此外,保軍所承保之僱員人數及補償責任範圍亦要列明·

宋鈞澤說:「僱主若不替僱員投購保險,經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二 萬元及入獄一年;而未有展陳保軍告示之人士,則最高可被判罰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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