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士培說目前所有失車案件最初均被列為「擅取車輛」案件—這罪行原意是用 來針對取去他人車輛一段時期以供作樂的案件·
他說:「如有證據證明違法者有犯罪企令車主永久喪失該車輛,創該案件可 被改為姿竊罪,最高刑罰是入獄十年,」
但要取得所需的證據證明這種犯罪意圖非常困難,這種困難可構成警方根據 盗竊罪行而提出檢控的主要障礙,由於這個原因,「擅取車輛」罪先後在英國及 香港創造
區士培解釋:「就算涉嫌者正在嘗試與走汽車時,或真正駕駛一輛失車時被捕, 亦未必可以獲得-
份證據,去證明上述犯罪意圖·」
有鑑於此,警方有很多情況下惟有根據較輕的「擅取車輛」罪名提出檢控·
由一九八九年至今年六月,只有三十七名與失與案件有關的人被判罪名成 立,但被判入獄的只有十人,同期,約有七百四十人被判「擅取車輛」罪名成立, 其中只有五十八人被判入獄·罪名成立的人一般的刑罰是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不 等
區士培説律政司正每求適當的個案以便向上訴庭申請檢討所判的刑罰,
他說:「值得鼓舞的是最近在一宗上訴庭案件中,上訴庭聲明為保護公衆,應 重判偷車及處置偷車人士入獄·」
再犯的情況亦令人憂應。一九九一年約有百分之三十二與失車案件有關的被告 棄保潛逃·一九九二年,許多被捕而獲准保釋的疑犯在保釋期間或保釋期滿不久 再犯同樣罪行 ·
他說,由於失中數自日益增加、檢控結果未如理想,警方在檢控行動上遭遇困 難、再犯的情況日趨嚴重及起回失中的成功例子有限,因此政府建議加重「擅取 車輛」罪的最高刑罰,以加强阻嚇作用
該草案將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提交立法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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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區士培表示,鑑於該問題嚴重,加重刑罰是必需的。失車數目由一九八 九年的四千四百宗增至一九九二年預計的七千宗,每年的回失重率則由八九年 的百分之八十三點二降至今年的百分之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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