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發言人說:「在行使有關條例内第四(三)條、第九十一(-)(b)條及第 九十一(三)條的權力時,技術及財政方面的考慮因素是至為重要的,因此,由 財政司擔任作出決定的權力機關是恰當的·」
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委派監察員調查信託公司的事務,監 際丹並需向布政司提交報告·
發言人說:「由於所調查的事項通常是技術性質的財政問題,我們建議把這些 於總督帝同行政局和布政司的權力轉移給財政司·」
「這與根據公司條例第一四二和第一四三條的規定賦予財政司調查公司事務的 類似權力,做法是一致的。」
條例草案並間明在何種情況下可以 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委派監察員調查信託公司的事務,這些情況 包括有理由相信 公司違反信託守則,無力清還債務或違反條例第八部的任何 規定
發言人說:「此外,我們亦提議納入與根據公司條例第一四三{-}(c)條 的規定相類似的理由,例如涉嫌欺詐,向公司成員提供的資料不足等,」
建議的修訂亦解決了條例第八部並無就違反若干條文的規定可訂定的罰款而出 現的問題・這些條文包括條例第八十一條限制信託公司的業務範圍、第九十二條 禁止貸款給信託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以及條例第九十三條限制信託公司借款·
發言人說:「現時唯一可採用的罰則是根據條例第九十五條進行調查,及根據 條例第九十六條指令清盤,但在一般情況下,這些劉則過於嚴厲」
「我們建議就違例事項訂定與公司條例所載的相若罰款。」
一九九二年受託人〔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局,
一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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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亦將有關規管信託公司投資的某些權力,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轉移給財 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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