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基金條例草案立法局二
言
一項旨在提供一個架構,以便立法局日後可通過個別決議,批准在某些政府部 門設立營運基金的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議·
署理庫務司鄺其志在動潑二營運基金條例草案時表示,營運基金是一個財務 及畬計安排,使某些部門在適鈸情況下,能夠以更接近商業的形式運作,但又仍 然保留為政府的一部份·
鄰其志表示,這項安排的目標,在於改善對顧客的服務質素·凡按照營運基金 提供服務的部門,可向其顧客,無論是私營機構或公營部門的顧客,收取费用,
他解釋說,這些收費將會撥歸基金所有,而不是撥歸政府一般收入·部門的開 支,將由基金支付,部門並須維持收支平衡,但所涉及的收支可跨年計算,
腳其志説:「這項安排,使按收回成本形式提供服務的部門,能夠對繳費顧客 的不斷輯變需求,作出更迅速的回應。」
他指出在現有的責任承擔制度下,部門所需資金,要到每一個財政年度開始時 才獲分配,上述對需求轉變作出迅速回應的行動,便受到抑制·
署理庫務司强調,設立營運基金,完全不會改變一個部門的地位,以營運基金 運作的部門,仍是政府部門,部門的資產仍是政府資產,而部門人員仍為公務員,
營運基金將由立法局通過決議設立·決議把指定政府服務所動用的資產撥 有關的營運基金,並可從資本投資基金或貨款基金注入現金,
在營運基金管理方面,政府會為每個基金委任一名行政總我,負責控制和管理 該基金
該行政總裁將須制定適合營運基金運作的採購及財政規例,但須受財政司可能 發出的任何指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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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其志表示,由於政府的大部份收費均由法例規定,調整這些收費,必須得到 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或由立法局通過決議雷施,這些安排,對營運基金將仍然 適用
財政司如確信有超過該基金日後所合理需要的資金,則根據草案可指示把那些 資金轉撥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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