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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說,這些修訂的目的,在於冷求與公營

豁免登記和受 其他有關規定限制的一貫做法互相符合,其中一項條訂 压互相符合,其中一項修訂是刪除所有提及東華三 醫務委員會的字眼,原因是該委員已不再存在,

此外,為免除行政局處理重要性較低的工作,三項條例内有關制訂行政和一般 性事宜的梭力,亦移交予衛生福利司或衛生署署長·

變自劑

該條例草案亦建漭修訂劑及毒藥條例和抗生素條例訂定的刑罰水平,觸犯藥 劑及毒藥條例可判應的刑罰自一九七二年以來未有更改,而抗生素條例訂定的形 蜀用從一九八六年起未有改變,

發言人說:「為維持阻嚇作用,該兩項條例下的刑罰應提高以包括多年來的通 貨膨漲因素。

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觸犯劑及毒藥條例的人士,可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和 款三萬元·目前的刑罰是人獄十二個月和罰款一萬元,

草案將會撤銷對於在定罪前,如有繼續違例,須每天另加罰款一千元這項規定,

至於售賣第一類(第一附表) 毒藥而未有以毒藥登記册妥善記錄,或是售予非 合適人士等特别罪行,違例者最高罰款將由一千元增加至五千元,

同樣,按抗生素條例所規定的刑罰水平亦相應提高,凡獲許處理或擁有抗生素 物質的人士,如果未能就有關實奮作妥善紀錄者,嚴高罰款將增加至五千元

同一罰則亦適用於對公處人員行使檢查權力及執行條例作出干擾的罪行,

凡違反有關售賣、供應及處理抗生素物質等一般罪行的最高罰款額為三萬元, 惟最高監禁刑期仍維持在十二個月,

草案文對藥劑及毒藥管理局的程序提出修訂,現時即使是輕微的罪行亦須委出 聆訊小組,修訂後藥劑及毒藥管理局將有權酌情以決定是否成立聆訊小組·

此外,當對認可毒藥售賣商進行紀律聆訊後,可以發出警告信作為另一種懲罰 辦法 ·

至於所判處不同形式的刑罰,將於個案上訴期滿或上訴獲得高等法院裁決或 回之後生效

草案將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局審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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