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2-11-12 — Page 4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建自

法改出建議修改法定離婚理由

法律 平委員會提出多項建議,修改現行離婚理由的法例,建議縮短分居期及 放寬結婚三年内便申請離婚的規限·

現時法例規定,男女雙方如能證明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便可以提出離婚;該 五項事實是通姦、不合理的行為、連續兩年遭遺棄,雙方同意離婚並已分居兩年 和軍方面要求離婚並已分居五年,

法改曹建保留現時建基於過失的通姦丰富和不合理行為的事實·

至於分居的事實,法改會認為雙方同意離婚所需的分居期,應由年滅為一年; 而軍方面要求離婚所需的分居期,則由五年減為兩年,

將軍方面要求離婚的分居期由五年減至兩年的建議,表示遭遺棄達兩年的丰富 便無須繼續沿用,可以廢除,

法改會亦倡議在雙方同意雖婚的情況下,雙方應有權聯名向法庭提出申請,而 無須像目前一樣,必須由其中一方循法定程序向另一方提出離婚,

法改會為了進一步調解正辦離婚手鮨的夫婦,建潑引進一項新程序,以確保婚 姻離異是無可挽回的。根據這項新增程序,雙方同意雅婚下,向法降提出通知一 年後離婚,在這段通知期間,雙方並無責任履行分居,但在這段通知期終結時, 必須向法庭證實兩人仍然決定離婚,

除了離婚理由外,法改會亦探討了現時針對結婚不久便申請離婚所訂的時間規

目前,除了特殊情況而接受,雙方必須結婚三年才能申請離婚,法改書提港 把三年结婚期的限制縮短為一年,但繼續保留現有特殊情況的申請理由。

法改自一九九零年起研究離婚的法律,本年初法改黨進行的公案諮詢,結果 顯示所提建議得到市民的大力支持,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