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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五條以新的條文取代原有條文。新條文規定,裁決及任何判刑,連 同有腳理由,均須口頭盧布,這項規定是為被告的利益而制訂的·該條文亦規定, 裁決及判刑須在作出時予以正式記錯,有關的理由則須在二十一日内以書面記錄,

馬富蕾說,司法機構和法律專業人士已對條例草案的原則表示支

該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交立法局審議·

九二年林區及郊區修訂條例草案二

一項旨在使林區及郊區條例的規定更切合時宜的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

規劃環境地政司伊信在動 二訴一九九二年林區及郊區( 修訂 ) 條例草案時解 釋說,由於社曹經濟情況的變遷,樹木已不再用作一種燃料。

他說,絕大部分主要的林區及植林區,現已受郊野公園條例保

該條例草案旨在删除現行條例規定倒伐、砍伐、焚燒或以其他方法破壞或摧毀 政府土地上的樹木的村民,必須對這種運法行為集體負責

第二項建議旨在加入與獲授權人員檢視、搜查、拘捕和檢取物品的權力及簽發 搜查令有關的更詳盡條文·

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這些條文是衆照最近在警察條例内加列的條文而制訂的, 它們都符合人槛法案的規定·

條例草案亦旨在將條例内有關犯罪的最高罰款額由二千元增至二萬五千元,以 顧及所犯的罪的嚴重性和通貨膨脹,並且保持其阻嚇作用

至於在林區及相林區剪草或切割植物,移走草地或土壤等等,伊信表示有時為 本教育及研究目的,該等行為是必需的。

伊信說:「因此,草案建議授權漁農處處長發出特別許可證,准許為上述目的 而進行該活動。」

草案亦建把賦予港督同行政局制訂規例的權力,改為賦予規劃境地政司·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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