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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荷畬署移交逃犯協定
香港與荷蘭今日(星期一)箂羅一項一九九七年後仍有效的移交逃犯協定·
這是本港首次與其他國家就這方面合作簽署協定,該協定列出港、荷兩地一九 九七年之前及之後移交迷犯的條件
保安司富士培及荷蘭駐港總領車范潢力分别代表港府及荷蘭政府簽署該協定,
區士培表示,本港目前的移交逃犯安排是以英國與其他國家的雙邊條約及英國 與英聯邦國家的安排為基礎,兩者均由英國引伸至本港,但這些安排以目前的模 式不能在九七年後得以延緩,
區士培說:「因此本港有需要與其他政府作出可以跑越九七的有效安排,這 點至為重要,這些安排將有助維持本港作為一個高度法治的主要國際商業及金融 中心」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因此已同意現時的安排應由九七年後仍有約束力的國際雙邊 協定取代·中、英兩國政府已同意了一份標準協定的文本,本港可以在這項文本 的基礎上與其他國家談判及締結移交逃犯協定·
港府與荷蘭簽訂的協定包括一些常見於移交逃犯協定的保障條款:
所犯的罪在两地均構成罪行:逃犯所犯的罪,必須於其犯罪的時候根據縮
約雙方的法律均構成罪行,才可將該逃犯移交·
表面證供:逃犯所犯的罪需表面證供成立,才可要求將其移交·
審訊範圍:被移交的逃犯除了導致他被移交的罪行而被審訊外,不應因其 他罪行而受審訊
政治罪行:如迷犯所犯罪行是政治罪行,移交可被拒絕,
今日締結的協定曾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與中方討論、區士培對中國政府給 予該協定慎密考慮及支持表示感激,
至於該協定的生效期,則有待本港制定一項新的逃犯條例草案給予該協定法律 效力後,該協定便畬生效·區士培說,希望與聯合聯絡小組磋商後,該草案可於 明年初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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