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解釋公安條例
玉琪保安司先德勤今日(星期四)表示,本港的公安條例,目的是將個人參加 公亲集出自由與維持 国和平及秩序兩者協調·
E
冼德勤在香港大學主辦的座談會上說,政府對人權法案第十七條關於和平 的權利完全理解。
他說,本港市民應獲准行使他們公開發表對公衆車務意見的權利·
但這種權利有附帶責任,就是不能優犯他人的權利,因為其他入不希望因有人
以不守秩序方法表達意見而備受不便,
他說:「關鍵有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
法律的自的是規管公衆年會及公衆遊行,
•
他說:「法律界定這類活動 得以維
種
情况及方式進行,以確保公案秩序及和平
他指出在一九六七年之前,有關公亲安全的法律散見於不同條例及普通法,後 來才被歸納在:九六七年公安條例中,
一九八〇年,必安條例中與規管公衆集性及遊行有關的部份受到廣泛修訂,此 舉被視為在確認個人權利方面遇進一步
他表示當時的修訂是以舉行公集園之前須知犘警方的制度,取代了有限制性 的領牌制度,此舉確保警方可以在事前獲悉在公案地方舉行的三十人以上集或 在私人樓宇舉行的二百人以上集圍,從而有足夠時間調配人手及作出交通安排。
某些宗教、社幽、文化、學術、教育、慈巒、康樂、專業及商業性的公眾活動 則不必知預警方.
+11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