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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十

法律改革委員畬秘書處

電話:八六七 二零 ,圖文傳真:八四五 貳貳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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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民事訴訟中,有關傳聞證據的法律的改革建議發出諮詢文件 •

該分諮詢文件大部分源自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一九九一年發表的諮詢文件的 結論,並列舉了香港可採納的兩個改革方案,

法改谗審理秘書施遽嘉說:「第一個方案是條訂現行法律,以簡化知會程序並 同時加强證供可靠性的保障·」

「第二個方案是删除民事訴訟中有關傳聞證據的規例。」

現行法例有關民事訴訟中傳聞證據的規例牽涉的程序複雜,尤其是當其中一方 希望在庭上提出傳聞證據而需事先知畬另一方

施道嘉說:「現行法律常受批評,因此,檢討現行法律是有用的。」

諮詢文件已經送交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公會、英國仲裁學會(香港分會) 香港女律師公會、香港裁判司協發、香港律師協會、司法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及城市理工學院法律系

文件亦已送交有關民事訴訟的政府部門·法改歡迎各界人士於一九九二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提供意見,

香港金鐘道六十六號

市民如欲索取諮詢文件及/或發表意見,可致電或致函予: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一樓

法改會就民事訴訟 傳閬證據規例諮詢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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