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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遊業議會得自印花

费以外的收入

最少百分之二十的旅 遊業議會開支應由印 花費以外的收入資助, 例如會員費

旅遊業議會將於兩 年後遵從這規定財 政司將視議會的財 政狀況而增滅該百 分比。

這可鼓勵旅遊業議會控制 財政預算,及容許並無點 納印花費的議會會員(即非 外訪旅行代理商)

向除監外訪旅行代理商之 外,亦負責其他活動的旅 遊業議會應繳付費用。 建 議中的百分之二十,粗略 地反映了現時議會得自非 印花費的收人·

(五)旅遊業議會保留儲備

旅遊業議會如有盈餘

同意

這安排使旅遊業議會可累

,可保留多至相等於

積足夠的儲備以應付緊急 的需要及資助特殊計劃。

+

在同一財政年度經常 性開支數額的一半作 為儲備,此數額以外 的盈餘將撥往旅遊業 議會儲備基金或其 接替基金ㄚ.

(六)旅遊業議會的管理由

獨立機構核數

管理核數報告需呈交 予旅行代理商諮詢委

由財政司指示,每數 年進行一次管理核數 * 旅遊業議會儲備基

(或其接替基金) 在財政司同意下委任 核數師,並負擔核數

支出及向財政司呈交 核數報告。

這安排旨在增加旅遊業議 會運作的透明度,及促進 印花費基金的正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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