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亦旨在使保業監督在進行任何紀律訴訟時,就指定人士向有關的專 業團體提供資料,
至於有關管理退休計劃的建議,政府發言人指出,條例規定長期保險業經營者 須設立一個長期基金,以便承擔因經營該等業務而出現的債務。
他說:「鑑於政府有意規管私人機構的膩無退休計劃,將由保險公司管理的退 休計劃指定為屬於保險業務類別及受保險公司條例的審慎約束是適當的。」
他解釋說:「規管職業退休計劃的法例規定,退休計劃的資產必須與僱主的資 產分開,雖然我們同意透過保險安排的退休計劃以下的資產符合將資產分開的原 則,設立明確的條文以確保承保人撥出足夠的資產,以應付長期債務是非常重要 的」
他說,條例草案建議的長期業務新換别有兩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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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第一個組成部分包括合約只訂明由承保人管理退休計劃投資的計劃 因為根據這種 計劃經辦 辦人的債務與所管理投資的價值 資的價值直接有關,這些資產須
撥入另設的基金,不得與其他類別的長期業務資產所設的基金混淆。」
「另一個組成部分與精保险合約提供退休利益的計劃有關,由於這類長期業務 並非與資產有關,因此資產必須與一般長期基金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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