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說:「基本上,該項程序規定擁有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不可分割業權分數 的業主須通過一項決議案,然後發展商可在業主同意下委任另一名經理人以作替 代」
性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創業主有權目行委任經理人。」
不過,對於發展商須負面管理的發展物米,倘業主自行委任經理人以替代原有 經理人,就必須對發展商所須負畫的一切法律蠢任作出賠償保證,
發電人說:「省局明白在部分特殊情況下,某些發展物業如交由發展商或其委 任的管理人管理,可能最為理想,」
他說:「草案一條增 訂的條 文建議,政務司可根據當局公布的準則,豁免某些 發展物業受該條終止經理人聘用的條文管制·」
「在簽發有關豁免時,政務司可附加一些條款,例如特別規限可獲豁免的年期 等」
草案又建讌對主法團的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方面作出若干改變,使其更具代表
凡大厦的軍位數目在五十個以上的,所設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有七名成員,軍位 數目在一百個以上的,則至少應有九名成員。根據現行規定,上述兩類大厦的管 理委員會只需有五名成員,
草案另一項建議,是准許業主法團酌情決定向管理委員會委員金給一筆酬金, 作為酬謝以鼓勵他們為主工作的努力,
獲准支付酬金的最高限額由每月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以太厘軍位數目來計算。
草案及建礤根據該條例第十五條而選出的租客代表,可被視作管理委員會的委 員,並且有權在需带上發言和投藥·
此外,草案亦建議將新條例改稱作「大厦管理條例」以更準確地反映條例草案 所涵蓋較廣泛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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