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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六

條例草案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目的是確保在可行範圍内,法律會把非 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視同仁,受現行法律影響的人士縱使為數不多,但現行法 律中帶有歧視的成分應予以糾正,才合乎理想,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獲得市民大力支持,在回應有些人的意見,認為現行 法律可維持道德標準,以及維護婚姻制度時,法改表示「法律應保護婚姻制度 而家庭是社會的基本軍位。然而,我們不相信現在的歧視情況,對於達到上述 目標,很有幫助」

正如法改會指出,雖然理論上,以婚姻維盤的關係應較非以婚姻維繫的關係穩 因而給予子女較佳的成長環境,但情況並非往往如此,不少婚姻關係並不穩 固,而法改會亦提出,一些統計數字證明,如男女雙方主要為確使腹中胎兒不會 成為非婚生子女而結婚,這樣的婚姻是特别容易出問題的+

條例草案第三條列出草案的主要條文,該條文規定在任何法例(包括現行及未 來的)以及任何日後的文件中,表示家屬關係的字眼,諸如「兒子」、「子女」 等,除非出現用意相反的情況,否則都包括非婚生人士·立遺囑人如不要包括他 的非婚生子女,便須在囑内訂明把財産留給「婚生子女」,但如在遺囑内訂明 把財產留給「子女」,則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内,

條例草案第九至十二條是關乎代母懷孕安排下出生的子女,以及透過人工受精 或其他科學方法出生的子女,

范達理說:「我明白這事在倫理和道德方面會引起一些敏感和重要的問題,不 過,我必須強調,本條例草案所關注的,並不是代母懷孕及用科學技術協助受精 是否可取,亦不是要考慮應否採取管制及應採取怎樣的管制,」

條例草案只制訂條文,確定藉著這種方法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誰是他們的父 母;以及提供一個法律機制,讓代母懷孕安排中的各方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說 明誰是子女的父母,以反映代母懷孕安排的真實情況,至於應准 種安排到甚 麽程度及應如何進行規管的問題,則不在本條例草案的範圍内,這些間跟現正由 衛生福利司進行一項獨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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