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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六點六零 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前 所發出的造税券

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五點五二厘 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六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五點零四厘 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六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以前 所發出的儲税券;

四點五六厘 在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總税的儲税券,則不能繼續 生忠

於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六月二十七日及七月二十七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 面額儲稅券,而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繳稅,其利息計算辦 法如下:

一九九二年八月

按月忠三元計

儲税券面值

購入日期

二十六日付税

可得利息

1

一千元

一九九二年

足三個月

九元

五月二十七日

一千元

一九九二年

足兩個月

六元

六月二十七日

一千元

一九九二年

足一個月

七月二十七日

合計可得利息

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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