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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條例草案建議 賦予高院維持裁決椎

一九九二年裁判官一條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建議授榿高等法院,在聆聽上 訴案件時,雖然被告人提出有利自己的理由,高等法院如果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 並無不擋,仍然可以駁回上訴,

當上訴的理由只涉及一個技術性問題而不影響原有裁決的正確性時,高等法院 可能行使此項權力,

根據現行法例,上訴法庭已經可以就在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裁決 而提出的上訴行使此項權力,

然而,高等法院審理就裁判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時,則並不具有此項權 力

上訴法庭曾於一九八八年審理一宗案件時建議在成文法中加入此項酌情權的條

上訴法庭申明有了此項酌情權,香港便能公平及有效地審理就裁判法庭判決提 出的上訴·

否則,即使裁判法庭的判決無誤,高等法院仍須下令重審純因技術周而上訴 得真的案件·

此條例草案於星期五(五月十五日)出版的憲報刊登,並於五月二十七日提交 立法局 ·

財委會周五會議

財務委員會星期五(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立法局會議廳舉行會議, 討論有關青馬大橋事宜,

歡迎市民在公衆席旁,留座請電八六九 九四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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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的文件明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起放置行政立法兩局新聞組供預 先索嘢,但須注意文件内容須在會議結束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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