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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工傷意外賠償 僱主僱員協議解決

政府現建議實施一項額外及簡化的處理工傷意外賠償程序,由僱主及僱員變方 日行協港輕微工傷暗償辦法,以縮短解決暗償的時間,

此外,僱員補償條例亦作若干條訂,加强保障工人之利益,

上述建議已納入雨項修訂條例草案中,並於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本月 稍後提交立法局審港,

一九九二年僱員補償(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建議僱主可就不超過七日病 假的輕微工傷或職業病直接與僱員協議賠償款額

根據現行法例,勞工處會直接發出工傷賠償評估證明予僱主及僱員,列明暗 償款額,另外,僱員亦可採取法律行動解: 解決賠償問題」

勞工處助理處長陳永傑説:「新的協議賠償程序將可免卻受傷僱員親往勞工處 接受點事檢查的麻煩,同時亦可使有關僱主更快從保险公司取回已支付予僱員的 賠償·」

陳永傑表示,上述輕微意外賠償個案,

他說,該條例草案亦規定僱主需向勞工處呈報有關工傷意外及雙方協議之賠償 款額·如該處認為有問題,可取銷有關之協議及由該處作出評估,以保障僱員之 利益 •

他又強調:「除上述僱主僱員直接解決賠償之方法外,僱員仍可選擇要求勞工 處逕行評估賠償款額或自行透過法降解決·」

該條例草案亦建議將呈報非死亡意外之期限由目前的七日延長至十四日,以配 合實施新的解決賠償程序,

另外,今日刊登憲報的一九九二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亦提出了一系 列的修訂,主要是擴大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及澄清該條例内一些含糊不清的 地方 •

該條例草案包括藏大上述條例内有關「僱員」及「親屬」之定義,由於本港越 來越多人傧;部分時間工作的家庭傭工,政府建議將上述僱員納入僱員補償條例 内,使他代,包工受傷時亦可獲得賠償,

廿

處評估全部個案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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