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2-05-06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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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與紀律無關的修訂,是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該條容許律師審委員畬更 有效地安排和執行會務,這項條文使該會可以授權任何人或該會轄下的委員會處 理該書的甜務(但不包括制定規則的權力 ),該會因而可以專心處理策略性和其 他重要事務,讓其他人或轄下的委員會執行現時由該鹽處理的很多行政工作·

對於條例草案中關於大律師的規定,馬富善說以目前來說,假如有人向大律師 公會執行委員會投訴一名大律師的操守·律政司或該執行委員會可向首席按察司 申請委任一個聆訊委員會·

如首席按察司認為理由-

分,便會委出聆訊委員會·聆訊委員會當在適當時候 向最高法院經歷可提交報告·内容包括有關事實和法律的調查結果,

假如委員會認為一宗行為不鲨案件的表面證據成立,則須另向首席按察司提交 報告的副本、證供紀錄副本和任何證明文件·遇有委員會須向首席按察司提交報 告的情況,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便進行另一次聆訊並判以適當處分·

馬富替說,根據這個程序,每宗投訴都先後經過四重不同程度的考應:即大律 師公會執行委員商、首席按察司、聆訊委員會及最高法院上訴法庭·這些程序相 當費時,而且很多工作有重複,

條例草案所載有關大律師的操守研訊程序,與有關律師的操守研訊程序一般無 異,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首席按察司委任一個由最多六名御用大律師、六名執 業大律師和五名市民組成的大律師操守審裁處審團·

假如大律師公畬執行委員會認為應調查某名大律師的操守,便動從上述審團 中挑選成員組成大律師操守審裁處·審裁處會由一名御用大律師、一名大律師和 一名非執業大律師人士組成·審裁處會調查有關的投訴,並享有經擴大的紀律處 分析,包括判處高達五十萬元罰款的權力·

馬富響強調,為律師和大律師而設的操守研訊程序,可為市民帶來重大好處。

第一,委任市民出任操守審裁處審團成員,對大律師和律師專業來說是重大 的進步,亦與其他司法地方的類似發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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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項委任將法律界的操守研訊事宜向市民公開;大律師和律師專業既 為市民提供法律服務,市民可以參與大律師和律師操守審裁的決定,亦屬怡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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