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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用捐精施行人工授精所誕生的子女,其合法地位應由法例保障:

(七)應准許使用丈夫的精液施行人工授精;

(八)採用捐精進行人工授精時,只可使用儲存的精液進行;

(九) 採用旧精進行人工授精時,應徵得丈夫的同意;

(十)捐精者的身份應予保密;

(十一)利用任何一位捐精者精液導致懷孕所誕的子女,不應超過三名:

(十二 ) 利用捐精施行人工授精誕生的人士如已届成年並提出要求,注册醫療機 構得提供有關其出生的資料·所透露的資料,應只限於證實其母親在該 人士出生前一段時間,曾接受人工授精。除此之外,醫療機構對有關資 料應絕對保密,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

〔十三〕應禁止進行商業性的代母懷孕:

(十四)只准採用具有遺傳關係的體外受精代母懷孕方式(即精子和卵子屬於委 托夫婦,而受精過程亦在代母體外進行);

(十五) 採用具有遺傳關係的代母懷孕方式,須徵得代母及其丈夫的同意;

十六)只有無法利用醫藥治療達到受孕的不育夫婦,方可採用具有傳關係的 體外受精代母服務:

{十七)從未結婚或從未生育的婦女,不得代人懷孕;

[十八)委托夫婦和代母在代母懷孕過程前後,均應就可能出現的問題,接受正 確的專業輔導,這項輔導應成為整個過程的必需部分;

(十九)不得刻意製造胚胎作研究用途,受精超過十四天的胚胎,不得用作研究 因這是胚胎通常出現「原痕」(即原始神經組織)的時候;

(二十)應訂明配子及胚胎的特别儲存規定:

機實,

(二十一)注册醫療機構應就如何處置儲存胚胎的問題,徵求基因父母的同意, 並由他們決定是否將胚胎作體外受精、研究,或捐贈其他機構等用途;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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