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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安全處理化學廢物規例今日生效
一套確保本港處理化學物在安全及環境方面達致可接受程度的規例,今日 〔星期五)正式生效
政府憲報今日刊登物處理(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及廢物處理條例的有關 條款,為處理化學廢物提供有效的管制方法
此外,今日出版的政府靈報亦載有廢物處理(化學廢物)(一般)(修訂)規 例,規定廢物收集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將化學物送交妥善處理·
違反規例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政府發言人說:「全面控制本港處理化學廢物的規例期待已久,並適用於處理 程序的各方面,包括貯存、運輸及處置·」
他說:「規例亦規定所有化學廢物的生產者必須向環境保護署署長註用。」
「該等管制將分期推行,有關開始辦理註冊程序的日期將於短期内公布,預計 注册需時若六個月完成。」
為協助可能受這些新規例影響的工業界, 護署將派發有關的指導小册子 及稍後編印工作守則
此外,環境技術中心亦將於短期内舉辦一個有關新規例影響的研討會,環保署 亦會為受影響的工業界舉辦連串簡報·
進口留銷含氯氣燈及哈能自由配額接受申請
政府糰報今日(星期五 ) 宣布接受進口含氮氣熞及哈茲用以留銷本港的自由配
額申請,該自由配額的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本港常用的含氦氣燈及哈龍是破壞奧氣物質。含氣電燈被廣泛使用於冷氣 工業作為雪種,及於電子工業作為溶劑;哈龍則常用於滅火器·
根據由環境保護署執行的保護臭氧層條例 執行的保護臭氧層條例,進口含氯氣及哈均受配額制度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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