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堅續說:「此外,倘若僱員没有固定之受僱場所,而被解僱之主要原因是 僱主對該僱員擔當之工作需求愛縮減,該僱員亦可享有遺散費,」
此外,該修訂條例草案亦澄清僱傭條例内另一條款,解釋僱員因僱主之過失, 而在依例給予通知情況下雎職時有關領取遽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之規定
楊智堅說:「我們現建議尚僱員在上述情況下終止合約時,無論曾否給予推 通知或代通知金,仍可享有遽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另一方面,僱傭條例規定在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被解僱之僱員在離職 前最後十二個月内所之有薪病假或有薪分娩假期,應當作照常支全數工資論
楊智堅說:「該條例草案現擬擴大上述條款之適用範圍,將被解僱前之開工不 足、無薪病假,或無分娩假期一起按上述方式計算直散費及長服金」
「該計算方法亦同樣適用於任何因健康理由或年老而自動離職的僱員,或在任 瞧期内死亡的僱員」
楊智堅强調:「這項修訂可保障僱員在以上各種情況下,免被僱主扣減其所 享有之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該條例草案亦澄清僱傭條例内其他一些條款,以確保僱主在終止僱傭契約時, 不需要給予同一僱員雙重利益,
楊智堅解釋說:「我們建港任何僱主支付的雅曣酬金或退休金,應可與其支付 給僱員的擴散费或長期服務金互相抵銷,而僱主應從支付予僱員之退休金中相應 扣除需支付之谦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數額,或作出相反之扣除·」
目前,当僱員去世而其退休金及長期服務金之受益人並非同一人,僱主有可能 需支付雙重利益·
楊智堅說:「該修訂條例草案現建議倘若退休金及長期服務金之受益人不相同, 退休金之受益人只可領取扣除長期服務金後之餘額。」
他補-
說:「故此,除了該餘額外,受益人須把其所獲之退休金退還予有關退 休保瘫計劃之受託人,而該受托人則應把該款項付還有關僱主」
為免僱主在勞資宀 處裁定須支付遣散费予僱員後延遲支付有關款項,該條例 草案擬要求勞資審裁處以後指定支付遺散費的期限·遇勞資審裁慮未有指定付款 期限,僱主應在法官裁定須支付遣散费後之十四日内支付該款項予僱員
完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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