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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蕩罪行修訂法案提交立法局

一項有關條钉遊蕩罪行條例的草案於五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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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蕩罪行載於刑事罪行條例内,而該條例是於本年六月凍結期屆滿前不受人橋 法案條例影響的六項法例之一,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表示,經過詳細檢討刑事罪行條例後,認為只有與 遊蕩罪行有關的條文需要立即修訂,因為該條文不符合人指法案條例·

一九九二年刑事罪行 (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將原有的條文修訂為:「任何人在 公衆地方或任何建築物的公衆部分遊蕩而企圖作出可導致被逮捕的罪行,即屡犯 法,可被判罰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現時的條文是:「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任何建築物的公衆部分遊蕩,除非可以 對他為何身在該作出滿意解釋,否則屬於犯法,定罪後可被判罰款二千元及入 獄六個月」

發言人說現行的遊蕩罪行條文受到批評,因為其内容太廣泛,有被濫用及被不 公平地行使的可能,法院亦曾對現行條文作過不同的闡釋,

他解釋說:「保留遊蕩罪行以作為防止罪案的措施是必須的·在新草案下,被 懷疑的人無須對其使人起疑的行為作出解釋,而控方則需要證明涉嫌者正意圖進 行可導致被逮捕的罪行,可導致被逮捕的罪行是指可被判入獄超過一年的非超微 罪行 · 」

涉嫌者如無法對他的出現及行為作出滿意解釋,將構成案件中證據的一部分, 但不像現行法例而成為一項罪行,

發言人說:「涉嫌者將不被迫回答問題,他將在正常的程序下被警戒,即是 他不必說任何話但任何他說的話可能用作證供,

上環一樓宇列為危樓

建築事務監督已宣布上環皇后大道中二〇六號為危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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