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七
禁止商業廣告車輛法案二請
一項旨在禁止使用車輛主要作展示商業廣告用途的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 交立法局 ·
運輸司梁文建在動議二倍一九九二年道路交通 (修訂)(第二號 ) 條例草案時 表示,目前十七部獲簽發許可證作廣告用途的車輛全部不是作運輪用途,並會令 路面擠塞情況更趨嚴重,
這些車輛通常是由平斗貨車改裝而成,車上戴有色彩繽紛的大型廣告牌,而且 通常都有泛光燈或聚光燈照明,所以可能會分散司機和行人的注意力,
為了達致最大的廣告效果,這些車輛可能會在人口稠密、交通已是繁忙的市區 停泊或慢駛·
他說:「鑑於本港道路路面面稍有限,擠塞情況日趨嚴重,為公業利益著想, 政府認為必須禁止使用這些車輛·」
「即使有需要以流動廣告方式展示商業廣告,亦已有其他交通工具,例如巴士、 的士及電車等,可供使用,」
不過,政府仍建議在特殊情況下,若須作展示非商業廣告的用途,例如用作宣 傳競選活動或認可慈善活動,則可容許使用這類車輛·
條例草案授楯運输署署長只可發給展示非商業廣告的許可證,但車輛展示此類 廣告時必須遵守他認為需要的條件,
條例草案亦制訂過渡性措施,規定可繼續使用現仍有效的廣告中許可證,直至 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梁文建說交通諮詢委員會已考慮有關建議,並基於交通管理因素,表示贊同 此外,政府已向兩局議員交通事務小組簡報,並與業内人士討論·
律政署已表示確信有關廣告車的立法建議與人權法案並無抵觸·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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