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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年執業律師修訂法案下月初提交立法局

一九九二年執業律師(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有關大律師及律 師的操守研訊程序。

條例草案在今日憲報刊登,規定有關律師的操守研訊程序,

草案建議由首席大法官委任一個律師操守審裁處審裁團,審裁團由不超過三十 名具至少十年經驗的執業律師及十名非執業律師的人士組成

草案亦建議授權律師會委員會在調查一名律師是否適合執業時,可要求有關人 士提交文件 •

如律師會委員會認為有關律師可能不適宜執業時,可將事件提交審裁處,並可 暫時停止該律師的執業,等候律師操守審裁處的判決·

律師會委員會接到投訴後,如認為有關律師的行為應該受到調查,可將投訴提 交審裁處·

如律師會委員會不將投訴提交審裁處,投訴人可以向首席大法官申請將投訴提 交審裁處·

接到投訴後,一個由兩名執業律師及一名非執業律師人士組成的律師操守審裁 總會進行調查·

調查完成後,審裁處除了現時可以暫時停止或撤銷執業資格的權力外,遷可以 讓有關律師在附加條件下繼續執業,

審裁處可以施加的最高罰款由五萬元增至五十萬元。

審裁處亦有權要求有關的律師將當事人付予他的金錢交還,

草案並有條款規定,對審裁處的判決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公開聆訊,

有關大律師的操守研訊亦有近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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