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條例作訂以符合人權法案條例
政府建議對人民入境條例作出數項修訂,使其符合人權法案條例·
人民入境條例是在人權法案條例生效一年内不受影響的六項條例之一,該一年 的凍結期於六月屆滿,而政府於檢討人民入境條例後所得的結論是該條例中有某 些條款與人權法有所抵觸,
政府發言人今日( 星期三)表示,建議中的修訂,列於一九九二年人民入境 (修訂)條例草案内,該條例草案將於五月六日提交立法局
現行入境條例中有問題的兩項條款是有關越南難民的,該兩項條款現已不合時 宜,其中一項是有關將越南難民羈留於禁開營内;而另一項則是有關將越南滋事 分子羈留於禁閉營内或更改他們獲准暫留本港的條件。
發言人表示,這兩項條款已不再需要,因為港府已於一九八八年改變政策,將 真正的難民遷入開放營,至於違反留港條件的情況,則入境條例内其他條款已提 供足夠權力去應付·
發言人指出這些條訂只適用於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前抵港的越南難民及該 以後被甄別為真正難民的越南人,
他補-
說:「至於目前正等候甄别或已被甄别為非難民的尋求政治庇護者 府繼續我留他們的權力及意向,不會受上述修訂影響;港府將所有非難民遣返越 南的政策亦不受影響·」
此外,根據現行條例,被控僱用非法入境者的僱主除非能提出反證,否則會被 假定有罪,而建議中的修訂則容許被告可提出證據去推翻這項假定,
條例草案建議對現行入境條例另一條款亦作出上述同樣的修訂·該條款涉及假 定某人是非法入境、或是用以接載非法入境者船隻的物主,
此外,根據現行條例,當任何人士對公職人員的決定提出上訴,例如對不准延 期居留的決定作出上訴,則當局可於上訴期間留該人士,但當局從未行使這項 權力,條例草案建議將這項條款廢除,
條例草案另一項建議是使當局可以羈留將被遞解出境的人士,以便調查他們的 活動・於現行條例下,当局可羈留這些人士以調查他們本身的活動或其他人士的 活動,此外,理論上他們可以被長期羈留,但当局從未這樣行使該權力,亦無意 行使這權力,故此,條例草案建議對這類爲留的長短作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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