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建議是有關建築事務監督處理有周題或不合衛生的排水系統的權力問題,
伊信解釋說,為使建築事務監督可執行關於排水和污水渠兩方面的暖濺,他 應有明確權力可以處理污水·
他說條例草案叉包括一項針對怠誤的條文,以便建築事務監督進行渠務工程, 並追討有關的工程費用,同時,並藉此機會,潑滴第二十八(三)(乙)條對 「業檻人」一詞的定義,
第三項建議與街道下的建築工程有關·
他指出條例第三十-(-)條并没有明確提到街道下的建築工程,而只提及在 街道的範圍内、上空或地面的工程,因此該條需予條訂,以便建築事務監督同樣 可以管制在街道下的建築工程
.
第四項建才是修訂建築物條例第三十一(二)條有關把伸出街外的架設物改裝 或搬走的規定,以便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物主不遵守命令進行必要的工程時進行 這些工程,並且討回所需費用,
第五項建議旨在授權建築事務監督討回徒勞往返的费用,而不論其後再到施工 的地方是否可以進行工程·
伊信說:「提出第六項建議,是由於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引進了一套建築圖則和 紀錄用的縮影系統」
他說建議的修訂可使已獲建築事務監督認證為其本的縮影紀錄,得以視作則 和文件的正本 ·
他說這些修訂亦容許毀滅縮影後的正本,以及使縮影紀錄的副本可在法律訴訟 程序上獲接納為證據,
第七項建議將規定,凡在地下蹤路保護區進行地面勘探和地底渠務工程,必須 魂交圖則給建築事務監督審批·
他說:「此舉將有助確保地下鐵路地底搭建物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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