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2-04-07 — Pag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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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業監督發出指引

保险業監督已通知所有獲准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人壽保縯業務的海外認可保险 公司,若他們要恰當地在香港進行業務,保險業監督認為他們須在本港設立辦事 處的最低規模。

長期保除第一航指引中的規定,指明這些辦事處最低規模包括由該等保险公 司應委出一位行政總裁,直接負責該公司在香港的業務,

此外,並要求這些保険公司在設立及保持一個投保人服務中心,直接邀理香港 的投保人的事務,及在香港保持一個香港投保人登記用及其他輔助記錄,以便隨 時可找出該公司對投保人的承諾,

若一公司未能設立及保持一個正當本地組識,保險業監督會視該公司違反合理 的要求,及不符合已在一認可保險公司投保或將會在該公投保人士的利益,

保險業監理專員蘇禮文說:「在本地經營的主要保險公司已在香港設有本地的 服務設施,為投保人提供高水準的服務·」

他又說:「事實上,對於新加入本港市場的保險公司,已有規定他們必須設立 一本地辦事處,此乃是他們獲得認可資格的其中一條件。」

他指出:「但是有小部分的認可海外人壽保險公司,其本地辦事機構在現時並 未能符合水準・」

他說:「對於這些海外保險公司,特别是他們有意加入本地人壽保險業已經體 體到的有相當發展的市場時,他們必須確保有一個適當本地辦事機構,以符合市 塌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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