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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立例打擊與電腦有關罪行

政府計劃立例打擊與電腦有關的罪行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作上述宣布時表示,鑑於電腦應用日益普遍,導至 有更多機會進行與電腦有關的不正常活動,因此有需要立例作出法律制裁。

發言人說:「現行法律在這方面並不足夠,某些與電腦罪行有關的行為在現行 法律下不算違法·

他說:「透過於電訊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盜竊罪條例内增訂新的條文或修訂 現行條文,這類行為將被列為不合法·」

一九九二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旨在達到這目的,該草案將於明日在政府憲報刊

.

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透過電訊途徑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一部電腦,即屬 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元,

發言人指出新條例是為了防止任何人在無須與電腦直接接觸的情形下利用電子 傳訊器及電話遙遠使用該電腦系統,

他補-

說:「雖然這種行為通常是為了取樂多於懷有不軌意圖,但可對電腦使 用者構成極大不便或損失·」

新條文規定,任何人士如使用電腦而意犯罪、意圖欺詐、意圖不誠實地為自 己或他人獲取利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被 判入狱五年·

新條文使現行有關在銀行簿册内填寫虛假資料的罪行,亦適用於將虛假資料輸 八電腦的行為,同時,偽造帳目罪亦將適用於利用電腦保存的資料·

新條文亦規定任何人士如擅自進入一建築物意圖非法更改或删除任何電腦資料 或軟件,或導致一部電腦不能正常操作,亦屬觸犯爆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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