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破產管理處獨立
政府應報今日(星期五)公布一九九二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 旨在提供法律基礎,使破產管理處成為一個獨立部門,
破產管理處現時 及依據公司條
行隸
極注册總署,權範圍包括依據破產條例全權處理清盤事務, 强制性清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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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說:「將該部門改為獨立部門的決定是 但總署重組的工作之一, 而且可加强管理效能。」
他說:「重組計劃包括設立破產管理主任(暫譯)新联系,負責每一軍獨個案 的整體管理;再加上律政主任更專門化的做法,可望改轉部門的工作效率。」
發亏人說:「新部門將由破產管理官出任主管,初步預算在今年六月一日運作,」 破產條例是規列破產管理處運作的主要法例·
發言人說:「條例的第七十五及七十六條規定破產管理官由港督委任,並列清 其權力及地位。」
他說:「為使新破產 官能夠在該部門成立後有效地執行眦務,需修訂現行 條例,使破產管理官可將其權力下放予一些指定人員,替其執行其作為破產管理 官及債權人資產的信託 的法定联产
該等指定人士亦可代表破產管理官出席在高等法院進行的清盤聆訊或民丰訴訟 程序,及在裁判署進行檢 (破產有關的罪名,
故此建議中的第七十五(三)條規定有關的主任需具備法律資格,他們亦需要 得授權作出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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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條例草案中包括過渡性條文,以確保註冊總署及破產管理官在轉 移瞱權日期前後所採取的行動的延續性及確定性,」
他說:「條例草案第七至十三條撼述其他法例因破產管理處的成立及註册總署 署長停止擔任破產管理官而須相應作出的修訂,」
該新部門的成立將不會引致法定程序上有重大改變,或引致成本大幅增加,新 破產管理處。 【使用注册總署破產管理组的辦公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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