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2-02-27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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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逃税罰款逾三百萬元

一名四十五歲商人今日(星期三)在地方法院被裁定八項有關呈交不確實利得 税報税表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八個月,緩刑兩年,另每項控罪罰款一萬 元,及判罰税款三百四十萬零六百五十三元·

被告黄汝洪是一間購貨代理公司的東主,被控違反稅務條例第八十二(一) (a)條和第八十二(-)(d)條·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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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獲悉被告是JOHNSON

COMPANY的東主・該公司 是美國一間公司IRETRE INC ·的皮鞋和手袋購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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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其公司於一九八三/八四至一九八六/八七年間的報税表内,少報從兩 間供貨予該美國公司所購取的佣金收入井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二百四十一元,因而 於該段期間共少報公司正溢利的百分之九十三,逃稅額為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五 百五十一元+

被告負責讓定和收取兩間供應商支付的佣金。該兩間供應商為連氏(光明)企 業有限公司和豐明鞋業有限公司,被告本人亦為豐明鞋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董事·

判罰的三百四十萬零六百五十三元為總逃税款額的百分之三百,緩刑兩年的條 件是於半年内分兩次濟選税款

在宣讀判詞時,暫委法官杜粍峰指這種性質的罪行實在非常嚴重,理應立即拘 禁被告,但鑑於被告兩名年少子女已移民在外升學,若拘禁被告,可能會對其子 女造成經濟困難,故予以緩刑,

税務局發雲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

入獄三年和罰款二萬元,另外還會判罰最高相等於逃税額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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