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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裁決 · 」
他補-
說:「盡管如此,我們不能排除本條例的其他條文或許仍然會因被指抵 觸人栏法案而受到質疑的可能性,假如有人提出這方面的質疑,則應交由法庭作
他說,廉政專員認為兩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不會對廉政公署的運作有任何 不良影響·
有關一九九二年防止賄賂 (修訂)條例草案的内容,馬富善說,草案第二把 主鏈條例第十六條的部分條文撤銷,該部分的條文規定,獲授權搜查公共機構所 使用的辦公室、檔案室或其他房間的調查人員,可以扣留在這些地方内發現的任 何人士·
條例草案第三條把主體條例第十七條的部分條文撤銷,該部分條文授權持令狀 進入樓宇或場所搜查的調查人員扣留在該處發現的任何人士·
條例草案第五條把條例第十八條的條文銷,現有條文賦予裁判司發出令狀的 權力,把正受調查而行將離開香港的人士拘捕及准其保釋,而條例草案第四條 對條例第十七[ ( 三) 條作出一項相應修訂,
條例草案第六條對主體條例第三十條作出修訂,使在被調查者被捕後透露該名 人士的身份或有關該項調查的詳情不再屬於連法,
馬團普指出,曾有建議認為禁止在被調查者被捕前透露有關詳情的規定亦在 銷,當局已對這項建義作出審慎考慮,
他說:「我們相信有好的理由保留這項禁制·
「第一,由於對涉嫌賄賂所進行的調查在本質上較為敏感,過早透露有關詳情 將損害到整個調查過程·」
「第二,被調查者的名譽脈受到保障,尤以在調查後並無提出刑事控罪的情況 為然。」
至於一九九二年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修訂)條例草案的内容,馬富善說草 案第二條把主體條例第十L條的部分條文撤銷,根據該部分的現行條文,獲廉政 專員授權的人員,可以扣留在其獲授權搜查的樓宇或场所内發現的任何人士·
條例草案第三條把主體條例第十三條的部分條文撤銷;該部分條文賦予廉政專 員權力,可以要求任何人士向他提供任何他認為必要的資料·
兩項條例草案均押後辯論,
應
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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