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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結算所)條例草案二
證券(結算所)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進行首二讀,該條例草案 旨在為中央證券結算及交收系統的運作提供一個法律架構,
金融司林定國在動R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表示,建立這個系統可增加操作效率、 減低市場風險、降低交易實用,並提高香港作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他補-
,一九八八年五月發表的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報告書的其中一項核心建潑 便是建立這套系統,這也是有待全部或部分實施的唯一主要建議·
金融司説,條例草案目的在於保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净額結算及交收運作, 以免在參與者破產或清盤時受到法定破產規則的影響,
他指出由於结算公司在債務變更過程中成為每宗交易買賣雙方經紀的主要交 易的一方,因此交收過程若受到第三者干擾,便會嚴重擾亂整個系統,並令净 結算交收過程停頓下來·
作 些 交
債
收權
如果失囊經紀面臨破產,這些債權閲題便可能出現,原因是清盤人可以要求取 回已送交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統作交收的股票。
林定國表示,這不但令按净额結算交收的買賣作廢,以致整個系統不能運作, 而且還會引起連鎖反應,產生連串不履行債務行為,甚至嚴重擾亂市場的運作。
他說:「因此,制訂適區的法例,確保中央結算交收系統運作暢順,以利大
條例草案亦授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宣布某些結算所為認可結算所,並 批准認可結算所的規則,
林定國指出,認可結算所必須訂有「失畫處理規則」,規定參與者未能履行他 與該結算所訂立的義務時,所應採取的行動·
因此,條例草案訂明失賣處理規則的範圍和可受市場抵押限制的經紀資產的範
他補-
,根據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規定,證券證明書無須再在每次交易後 手,而是存放於結算所的存管處,供經紀之間交收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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