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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利益獲更佳保障

政府將實施多項措施,加强保障本地工人之利益,

上述措施旨在改耈工人之福利及工作安全,並被分別納入五條條例草案内。上 述草案於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並將於二月中呈交立法局批准·

據一九九二年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所有前往海外 工作而月薪在二萬元以下之非體力勞動工人之僱傭合約需先經由勞工廠核+

勞工處發言人說:「這樣可為受僱於外地僱主之非體力勞動僱員,例如技術員 及管工,提供必需之保障。否則,他們在與僱主發生糾紛時將有困難取得其丽得 之福利·」

目前,只有受僱於外地僱主而在香港以外地區全或部分時間工作的體力勞動 僱員,才獲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保障,

發言人補-

說:「上述草案濟楚示該條例只限於保障受僱於外地僱主而又往 香港以外地區工作之僱員·

「這樣有助於閨明受僱於外地僱主在香港以外地區工作的僱員不受僱傭條例保 障,而所有受僱於香港僱主在外地全職或兼職工作的僱員則獲該條例保障。」

發言人強調,勞工處在根據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核發僱傭合約時,畬 確保該些僱員所取得之合約條件並不遜於僱傭條例下僱員所享有之條件,

發言人說:「這些合約條件包括有薪假期、年假、解僱通知期或代替通知金、 以及因工受傷之補償。」

憲報今日亦刊登兩條有關保障僱員免受僱主剥削的修訂條例草案·

一九九二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規定僱員在與工作意外,或工作 安全有關之訴訟中指控僱主,可獲保障免遭受僱主歧視或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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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一九九二年工廠暨工業經營一條訂一條例草案規定,如僱主以僱員 在該條例下在法庭作供或向政府提供資料作為理由而歧視他們時,將會受到懲罰·

發言人說:「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連例僱主均可被判罰二萬元。」

今日在憲報刊登的另一條例草案,將所有貨櫃裝卸活動納入工廠工業經營條 例内予以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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