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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督會同行政局原則上所通過的建議,是香港律師畬在一九九一年十月所作出 的兩份報告書中提出的,該兩份報告書分别研究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行的管制, 及設立一套對非在港考民資格律師申請認可資格的制度。這些建議將離透過修訂 法律執業者條例和有關的附例施行。

根據就管制外國律師和外國律 香港律師會誌丹,他們只能夠就其 且不能夠聽請本港律師或與本

律其師

師本行

合國所

作的建議,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行必須向 本 國法律或第三國家的法律提供法律服務,並 供執業提供香港法律服務·

然而建識的其中一項是容許一所已註册的外國律師行可以與一所本地律師行 合經營,在聯營方式之中,外國律師對本地律師人數的比例不能超過一比一般這 釋聯營方式,可容許雙方分享收費、辦公地方、資源和人手

報告書又建議,當一個已注册外國律師行在港執業滿三年後,將可以其外國律 師行名競提供香港法律服務,惟行内所有就香港法律提供服務者必須為合格的香 港律師·

本地考取資 英國考取資格的律師可獲認許

認可的制度,現行的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只有在

此外,在有限度的情況下,曾經任政府的律政人員;以及在香港大學和城市 理工學院任教法律深造証畫課程的講師,亦可申請認許律師資格·

建議中的制度,將會取消現行對合格外國律師申請認可的限制,而代之以一套 客觀、非歧視性和以能力為根據的評審準則,以評定有律師的資厪是否符合認 許為香港律師的規定,

申請認可的條件,將動是根據外國律師在普通法制度中所受的訓練和經 香港律師將設立一項轉換資歷考試,以確保所有申請認可的外國律師都是有 能力執業香港法律者

建議的制度將會適用於所有外國律師,包括英國律師·現時,英國律師是可以 自動獲認可執業香港法律的,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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